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持续健康发展,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,日前,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上海市财政局印发《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(2020版)》通知,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。
支持范围包括四类:海上风电;光伏项目,包含全额上网的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项目(自发自用、余电上网,包括户用光伏);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营;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及结合“平改坡”等光伏开发模式创新专项示范项目。
根据《通知》,对于企业投资的风电、光伏项目,根据实际产生的电量(海上风电、光伏电站按上网电量,分布式光伏按发电量)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,奖励时间为连续5年。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。具体标准是:海上风电,近海风电奖励标准为0.1元/千瓦时,深远海风电项目奖励标准另行研究确定。光伏项目:2019年光伏电站奖励标准为0.3元/千瓦时,分布式光伏(含户用光伏)奖励标准为0.15元/千瓦时(学校光伏为0.36元/千瓦时)。2020年、2021年投产光伏项目奖励标准以2019年标准为基准分别减少1/3、2/3。2019年底前完成备案并开工、2020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网的项目,可享受2019年的奖励标准。2020年内完成备案并开工、2021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网的项目,可享受2020年的奖励标准。
《通知》明确,该办法适用于上海市2019年-2021年投产发电的可再生能源项目。已列入目录的结转项目继续执行原政策。项目投资主体在项目并网投产后一年以内,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委提交奖励项目申报申请。户用光伏采取打捆的方式,由各供电公司向户用光伏所在区发展改革委代为申报。